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31条
第23.31条 可卸配重
如果符合下列要求,在表明符合本章的飞行要求时,可采用可卸配重:
安放配重的地方经过适当的设计和装备,并按第23.1557作了标记;
为每种需要使用配重的载重情况适当安放可卸配重,在飞机飞行手册、批准的资料或标记与标牌上,都对此有技术说明。
如果符合下列要求,在表明符合本章的飞行要求时,可采用可卸配重:
安放配重的地方经过适当的设计和装备,并按第23.1557作了标记;
为每种需要使用配重的载重情况适当安放可卸配重,在飞机飞行手册、批准的资料或标记与标牌上,都对此有技术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