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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注:

注: 其他类型道面(如草地、碎石)干燥时对这些使用距离的影响可以被确定或推算出来,并且这些道面可以按第23.1583条(p)列入飞行手册。

对于通勤类飞机,还须满足下列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申请人必须选择飞机起飞、航路、进场和着陆的构型;

飞机构型可以随重量、高度和温度变化,其变化范围要同本条(h)(3)要求的操作程序相一致;

除非另有规定,在确定临界发动机不工作的起飞性能、起飞飞行航迹、加速停止距离时,改变飞机的构型、速度和功率必须按照申请人制定的使用操作程序进行;

必须制定与第23.67条(c)(4)和第23.77条(c)中规定的条件相应的执行中断进场和中断着陆的程序;

按本条(h)(3)和(f)(4)所制定的程序必须:

能够由具有中等技巧的机组在遇到合理预期的使用中周围大气条件时一贯正常地执行;

(ii)采用安全可靠的方法或装置;

(iii)计及执行这些程序时可合理预期的时间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