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年) 第八条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账记载数据、账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