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年) 第七条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