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条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条 各级审计、监察、银行、计划、统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楼堂馆所建设进行监督。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