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从疫区运出之前,或从其他地区运入保护区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