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备案。

疫区和保护区的范围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报农牧渔业部、林业部批准后划定。

疫区、保护区的改变和撤销的程序,与划定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