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 第三条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