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 第二条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农牧渔业部、林业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