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