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六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六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