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六条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