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九条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