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