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九条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九条 铁路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