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