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