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十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