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火灭火需要。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