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一条 气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防火的要求,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特别要做好高火险天气预报工作。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