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林区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设置火情瞭望台;
在国界内侧、林内、林缘以及村屯、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
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
在重点林区,修筑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资储备仓库。
开发林区和成片造林,应当同时制定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规划,同步实施。
设置火情瞭望台;
在国界内侧、林内、林缘以及村屯、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
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
在重点林区,修筑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资储备仓库。
开发林区和成片造林,应当同时制定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规划,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