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十一条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建设,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