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十二条 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