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二)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 (二)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二) 有关部门投资或与自然保护区联合兴办的旅游建筑和设施,产权归自然保护区,所得收益在一定时期内按比例分成,但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隶属关系;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