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从重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