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条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物品的,参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