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