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至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