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获生产许可证从事棉花加工机械生产经营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产品,并处以罚款;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加工机械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