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责令停止棉花收购、加工,没收非法收购、加工的棉花及销货款,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为没有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提供便利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