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未按期改正的,由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收购资格,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