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棉花加工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

加工超水分棉花,混等加工籽棉;

使用皮辊长度小于1000毫米(不含1000毫米)以下的皮辊机、80片(不含80片)以下的锯齿轧花机和压力吨位小于200吨(不含200吨)的打包机加工棉花;

没有按照棉花国家标准的规定对成包皮棉组批放置;

成包皮棉的包装和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其他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