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棉花经营行为管理 第十九条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棉花经营行为管理 第十九条 棉花收购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 压级压重、抬级抬重; 与交售者有收购合同或协议而拒收或限收棉花; 未经备案核准擅自设点收购棉花; 其他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