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棉花收购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

压级压重、抬级抬重;

与交售者有收购合同或协议而拒收或限收棉花;

未经备案核准擅自设点收购棉花;

其他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