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棉花销售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销售的棉花没有有效的质量凭证;

棉花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

等级、类别、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

其他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