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棉花经营行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棉花经营行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棉花销售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销售的棉花没有有效的质量凭证; 棉花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 等级、类别、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 其他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