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棉花经营行为管理 第十七条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棉花经营行为管理 第十七条 未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不得从事棉花收购、加工;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不得以挂靠、租赁、承包等方式为未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