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棉花经营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棉花经营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 设点收购应持有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手续、收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具备棉花收购质量保证能力,并在收购点显著位置标明收购企业的名称。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