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棉花经营行为管理 第十二条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棉花经营行为管理 第十二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可自主收购、加工棉花,也可接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购、加工棉花。棉花收购企业可根据情况,设立收购点进行收购,同时对收购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