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