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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各省(区、市)资格认定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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