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