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章 棉花加工资格审核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棉花加工资格审核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对作出授予棉花加工资格决定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颁发《资格证书》。对审查后不予准许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注明理由。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资格证书》企业的名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