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章 棉花加工资格审核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棉花加工资格审核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对决定受理申请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安排资格认定机关对申请者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并征求当地棉花协会的意见,在决定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