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章 棉花加工资格审核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棉花加工资格审核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接收到申请者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注明理由。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