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每年5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接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接受期限发生调整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申请者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每项一式三份):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

原有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

证明符合合理规划布局条件的材料;

证明具备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的材料;

证明具备消防条件的材料(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出具);

营业执照复印件;

根据规定需要申请者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者应当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