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对当事检察官是否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进行审议,认为惩戒事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在审议后作出决议;认为事实不清、证据存疑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由承担检务督察工作的部门负责补充调查。人民检察院承担检务督察工作的部门应当在三十日以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