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经过审议,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情节和相关规定,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认定检察官是否存在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

经审议未能形成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意见的,由人民检察院根据审议情况进行补充调查后重新提请审议,或者撤回提请审议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