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听证由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审议事项;

询问当事检察官是否申请回避,并作出决定;

人民检察院承担检务督察工作的部门派员宣读提请审议意见书;

当事检察官陈述;

调查人员与当事检察官分别举证、质证;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询问;

调查人员、当事检察官分别发表意见;

当事检察官最后陈述。

调查组和当事检察官可以向惩戒委员会申请相关人员到听证现场作证或说明情况,是否同意,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决定,或者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