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请审议意见书及相关案件材料六十日内完成组织听证、审议惩戒事项、作出审查意见等工作。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受理提请审议事项后,应当在五日内将提请审议意见书送达当事检察官。当事检察官有权申请回避。对人民检察院调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存在异议的,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应当组织当事检察官、调查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听证,当事检察官有权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解。
人民检察院承担检务督察工作的部门应当提前三日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检察官、调查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