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在执法活动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