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违法办案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自杀、伤残或者证人、被害人自杀、伤残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